(2017)豫0482民初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刘小朋、刘进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刘小朋,刘进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561号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范丽燕,女,系该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朋,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进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小朋之夫。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刘小朋、刘进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8日给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下达了交纳案件收费通知书,因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未能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顺国审 判 员 张应马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