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颜绍有、辛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颜绍有,辛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3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106号。负责人颜靖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振,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支行员工。被告:颜绍有,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广西靖西市。被告:辛艳平,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被告颜绍有、辛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颜绍有与辛艳平已自动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颜绍有、辛艳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绍有、辛艳平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申请撤诉,减半收取即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