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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红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发,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程红发,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汤程榜**号。被执行人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以北综合楼。申请执行人程红发与被执行人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红发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138325元及逾期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受理费1533元,执行费222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28日、2017年9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金钱相关财产信息。3、经调查无车辆登记信息。4、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经调有房产土地信息。已查封被告武汉美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葛店开发区华烁路北(生产车间、锅炉房、主门卫室、次门卫室、浇注楼、新建厂房、西门卫室)(房产证号:130835192、130835193、130835196、130835199、S2014012528、20140125**)鄂州国用(2014)第2-73号、鄂州国用(2014)第2-74号、鄂州国用(2014)第2-75号、鄂州国用(2014)第2-76号、鄂州国用(2014)第2-77号、鄂州国用(2014)第2-78号、鄂州国用(2014)第2-80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止。均为轮候查封。6、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启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现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侃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