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浩与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谭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谭灿,常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7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贾利亨。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平,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灿,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浩,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灿、常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