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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629号被告人何初林贩卖��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初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629号公诉机关湖南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初林,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减刑,于2011年2月11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辩护人张闻,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初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来清当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晨艳、邓宏清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孟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在永州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城五里桥附近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友权。2、2017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桐山转盘新百佳超市附近以200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友权。3、2017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桐山街道搬运队附近以100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俊平。4、2017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八中附近以200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欧锦斌。5、2017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城桐山加油站附近以200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欧锦斌等人。6、被告人何初林于2017年6月15日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质。经鉴定,何初林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8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初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初林辩称:“其只认可2017年6月13日14时许在宁远县八中附近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欧锦斌,对其他事实均没有参与”。被告人何初林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何初林认罪态度较好,其对犯罪事实的辩解,不应视为是认罪态度不好;二、被告人被抓时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并非是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出,而是在车上拿出一包毒品让被告人指认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八中附近以200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欧锦斌。2017年6月14日17时��,被告人何初林在宁远县城桐山加油站附近以200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欧锦斌等人。被告人何初林于2017年6月15日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小包冰毒疑似物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何初林的吸毒情况以及被告人何初林的身份信息等情况。2、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01)光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初林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初林贩卖毒品情况的经过说明。4、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吸毒人员欧锦斌的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的事实。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何初林身上的白色晶体5包的事实。6、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何初林的手机号1557465****于2017年6月13日、14日与欧锦斌的通话情况。二、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1、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初林时现场的情况及照片。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欧锦斌、周海军、黄友权、黄俊平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何初林的事实。三、鉴定意见永公物鉴(理化)字[2017]616号鉴定意见,证实宁远县公安局送检的从何初林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编号为0420170854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视听资料1、欧锦斌与被告人何初林的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欧锦斌分别于于2017年6月13日14时44分、2017年6月14日15时43分各转账200元给何初林的事实。2、宁远县八中旁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何初林于2017年6月13日贩卖毒品交易现场的录像情况。3、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初林时的视频,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搜出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的事实。五、证人证言1、证人欧锦斌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6月13日下午14时许,在宁远县八中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一个微信叫“色人”的手上购买了一小包毒品。2017年6月14日17时30分左右在宁远县桐山加油站旁边,其与周海军一起从一个微信叫“色人”的老哥手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这两次都是用微信转账付款的事实。2、证人周海军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其开车搭乘欧锦斌到桐山加油站附近,欧锦斌以200元的价格从���个约40岁左右的男子手上购买了一小包冰毒的事实。3、证人邱满秀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即被告人何初林以前在外面犯了罪,被判了刑从过牢,刑满释放后就没有上户口,没有办身份证的事实。4、证人何少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何初林之前因犯抢劫罪,坐过牢,出狱后一直没有上户口的事实。六、被告人何初林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6月13日下午开着红色女式摩托车去过宁远八中公交车停靠点,当时碰到一个开白色轿车的人,其上车聊了一下天。2017年6月14日下午,其又开着红色女式摩托车去桐山加油站附近,又碰到了6月13日遇到的那名水市梅岗乡开白色轿车的男子,并上车聊了一下天的事实。其的微信号叫“色人”,其出狱后没有更换身份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初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初林所犯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初林的贩卖毒品的第1、2、3起事实,只有买毒人员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抓获被告人何初林时,从其身上搜出5小包毒品,重2.83克,通过审查抓获相场的视听资料,当场只从被告人何初林身上搜出一小包冰毒疑似物质,因此,对次指控证据不足,本院认定1小包冰毒。对被告人何初林提出:“其只参与2017年6月13日14时许在宁远县八中附近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欧锦斌,对其他事实均没有参与”的辩解意见,经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5起犯罪事实,有吸毒人员欧锦斌等人的证言、欧锦斌与初林的微信转账记录和通话记录相证实,故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初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初林认罪态度较好,其对犯罪事实的辩解,不应视为是认罪态度不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初林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不好,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何初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被抓时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并非是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出,而是在车上拿出一包毒品让被告人指认的。”的辩护意见,如上所述,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何初林身上搜出1小包毒品,但并非公安机关称重的5小包毒品疑似物,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初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于来清审 判 员  刘晨艳审 判 员  邓宏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孟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