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吉文与柳河县夕阳居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吉文,柳河县夕阳居养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汪吉文,男,汉族,1934年10月6日生,住柳河县柳河镇。委托代理人:徐德华,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河县夕阳居养老院,住所: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法定代表人:孙力岩。委托代理人:仇明柱,柳河县驼腰岭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本院在执行汪吉文与柳河县夕阳居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河县夕阳居养老院于2017年10月26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吉文2330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柳河县夕阳居养老院履行义务,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民再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王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