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西北工业大学附属小学融侨分校与陈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雯,西北工业大学附属小学融侨分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雯,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工业大学附属小学融侨分校,住所地西安市电子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彩凤,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全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雯与被上诉人西北工业大学附属小学融侨分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雯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雯以其与西北工业大学附属小学融侨分校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雯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陈雯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浩审判员 刘志愿审判员 牟凤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