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永忠与马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忠,马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221民初1081号原告:许永忠,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盛君,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许永忠诉被告马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事人申请,于2017年10月26日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原告许永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20000元,支付诉前应诉利息2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后至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月2%给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许永忠与案外人谢惠德系朋友关系,被告马盛君与被告李香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8日,被告马盛君以需要偿还他人借款8000为由,找亲戚谢惠德帮忙。谢惠德找到朋友许永忠想办法,原告许永忠出于朋友面子,将12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还债。被告马盛君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拒绝见面和拒接电话。被告马盛君辩称,请求法庭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原告许永忠与被告马盛君一致确认,被告马盛君借原告许永忠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截止2017年10月26日的借款利息24000元,借款本息共计144000元,被告马盛君自愿于2020年10月26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马盛君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马盛君自愿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财产保全费1240元,合计2830元,被告马盛君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文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