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李君贵、周志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军伟,李君贵,周志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667-1号申请执行人:贾军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李君贵,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周志来,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贾军伟申请执行李君贵、周志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