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坤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坤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937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彦,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坤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