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云铭与杨国荣、庞金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云铭,杨国荣,庞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349号申请执行人安云铭,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杨国荣,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庞金妹,女,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原告安云铭诉被告杨国荣、庞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810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杨国荣、庞金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安云铭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杨国荣、庞金妹偿付借款1,300,000元、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承担诉讼费8,2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国荣、庞金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杨国荣的上海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拍卖款;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了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屋、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也无足够清偿债务的存款,也无社保的登记。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杨国荣、庞金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云铭与被执行人杨国荣、庞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