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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24号胡灿林与谢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灿林,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胡灿林,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旭,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灿林与被执行人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灿林与被执行人谢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灿林发现被执行人谢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