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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林炎新与黎丽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新,黎丽芳,江门市新嘉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36号之二原告:林炎新,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珍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丽芳,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第三人:江门市新嘉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盛路*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98996446X。法定代表人:黎丽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山,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炎新与被告黎丽芳、第三人江门市新嘉垚工艺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林炎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炎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99.6元,减半收取计4099.8元。审 判 长  袁婷姗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颖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