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68号被执行人陈玉清,男,1956年5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大专文化,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辽宁省喀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382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80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慧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