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怀玉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65号罪犯韩怀玉,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怀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韩怀玉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3年2月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怀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1、1992年11月份一天晚上,罪犯韩怀玉伙同申义杰等人在林州市拦截汽车,抢走司机现金500元。2、1992年11月23日,罪犯韩怀玉伙同申义杰等人携带菜刀等工具窜至林州市第六中学,将董宝萍家屋门跺开后,将董宝萍头部打伤,抢走彩电一台,价值900元。3、1992年10月至12月,罪犯韩怀玉等人先后三次在林州市盗窃他人摩托车、录音机等物品,价值10250元。罪犯韩怀玉系主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怀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罪犯韩怀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怀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怀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