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167号罪犯龚智祥,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智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10年5月1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龚智祥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龚智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智祥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核表》、《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龚智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智祥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冰梅
审 判 员 刘锡阳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