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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354号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1327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鸿翔锦园B幢304室。法定代表人:麻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杰,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福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