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秀彬、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秀彬,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彬,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盐田乡太平桥**号。法定代表人:郑高法,执行董事。上诉人徐秀彬与被上诉人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1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秀彬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一审裁定以本案起诉符合《购销合同》第六条第2项的约定,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裁定以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争议时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霞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