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执恢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志利与高峰、侯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利,高峰,侯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志利,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丽萍,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志利与高峰、侯丽萍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峰、侯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峰、侯丽萍向申请执行人高志利偿还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230元由被执行人高峰、侯丽萍共同负担,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118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后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821执39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续查封了上述房屋。经申请执行人高志利与被执行人高峰、侯丽萍相互协商,相互同意将上述房屋作价127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高志利借款本金127万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高志利自愿放弃本案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2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高志利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15230元予以免收。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