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良、马文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良,马文广,XX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蚌埠市长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18号申请人:彭良,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马文广,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申请人:XX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正街1080号B排01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正街1080号B排01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彭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城物流有限公司、马文广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烟墩路支行的存款10000元(账号:13×××60、62×××02、62×××16),并已提供彭辉所有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城物流有限公司、马文广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烟墩路支行的存款10000元(账号:13×××60、62×××02、62×××16);二、查封彭辉所有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间分别交由彭辉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