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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8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艳诉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艳,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8413号原告赵文艳,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24号。原告赵文艳诉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沈阳金属制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文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