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丁建平,汪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丁建平,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汪秀霞,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黟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黟县。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丁建平、汪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建平、汪秀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借款5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并承担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丁建平、汪秀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建平、汪秀霞于2017年9月19日归还了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借款共计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偿还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张小平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