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褚哲玫申请执行张广文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哲玫,张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褚哲玫,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68号1幢501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6304110022。被执行人:张广文,女,汉族,1937年4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68号1幢501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37041900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哲玫与被执行人张广文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广文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华山东路67号1幢1单元502号房屋(云(2017)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019857号)壹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33745.19元、未受偿人民币233745.1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财产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