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晶远、袁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晶远,袁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郑晶远,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袁运,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郑晶远与袁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郑晶远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0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袁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袁运银行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袁运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袁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袁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