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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廷元与蔡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元,蔡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3116号原告:马廷元,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蔡丽英,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马廷元与被告蔡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廷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丽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廷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蔡丽英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蔡丽英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廷元与蔡丽英是邻居关系,2014年2月8日蔡丽英因建房屋需要资金,向马廷元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农历中秋节前后先还3万元,2万元定农历十二月还清,当时没有写借条,2014年8月12日马廷元要求蔡丽英夫妻补写借条一张。2015年2月8日蔡丽英偿还利息2000元,经结算尚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7000元,蔡丽英丈夫王良福又写一张57000元的借条给马廷元。2016年1月1日蔡丽英、王良福夫妻因无法还款,又写下还款保证书一张给马廷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本金4万元。如有不清,南左边店由马廷元使用,另欠17000元2017年3月还。”2017年9月24日王良福因病去世,马廷元多次向蔡丽英催讨未果。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依法支持马廷元的诉请。蔡丽英未作答辩。马廷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身份及主体资格;2、借条2张、还款保证书1张,证明蔡丽英借款及拖欠利息的事实。蔡丽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可以采信。根据马廷元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蔡丽英以建房缺资为由,于2014年2月8日向马廷元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5%,未开具借条。借款后,蔡丽英未能按时还款,经马廷元催讨,2014年8月12日由蔡丽英丈夫王良福补开借条1张,载明:“兹欠马廷元现金伍万元正。定农历中秋前后先还叁万元,弍万元定农历十二月还清。”补开借条后,蔡丽英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期间,经马廷元再次催讨,蔡丽英仅支付利息2000元,并于2015年2月8日又出具借条1张,注明结欠利息7000元,同时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期限届满,蔡丽英仍未还款。马廷元继续催讨,2016年1月1日蔡丽英与丈夫王良福向马廷元出具还款保证书1张,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还款4万元,2017年3月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7000元。嗣后,蔡丽英继续违约,没有按保证书约定的时间还款。马廷元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蔡丽英向马廷元借款5万元及拖欠利息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丽英应当偿还。马廷元主张蔡丽英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蔡丽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廷元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蔡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豪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