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华凤、付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物抵债、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华凤,付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少岷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华凤,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付佑红,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华凤、付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冯华凤、付佑红履行给付借款本金7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66.00元,案件执行费15,8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华凤名下位于赤水市XX路X号商住楼的住宅(房权证:XX字第X私XX号),经评估并于2017年9月4日和2017年10月16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均已流拍。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冯华凤、付佑红将位于赤水市XX路X号商住楼的住宅(房权证:XX字第X私XX号)以流拍价797,036.50元交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并支付现金30,000.00元、案件执行费15,859.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及不足部分款项,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华凤、付佑红名下位于赤水市XX路X号商住楼的住宅(房权证:XX字第X私XX号)作价797,036.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三、被执行人冯华凤、付佑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四、案件执行费15,859.00元,由被执行人冯华凤、付佑红承担。五、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