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牛文豪与姜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豪,姜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20号原告牛文豪,男,199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姜帅超,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豪诉被告姜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文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文豪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牛文豪承担。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