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3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纬,袁立军,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3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被执行人:经纬,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袁立军,男,满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黄成,男,满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3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经纬、袁立军、黄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经纬、袁立军、黄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92.3%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成在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600000.00元的股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