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某1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1,∶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605号原告∶某1,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永东,保康县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2,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原告张代玉与被告周全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代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代玉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卿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