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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建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建国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4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汉族,系原衢州市柯城玖玖歌厅经营者,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陈建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陈建国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清启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丽娟书 记 员  毛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