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雷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雷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44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4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贺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金辉,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一、支付借款4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支付律师费28,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3,8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雷金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根据全国法院执行财产查控网络系统查实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于2017年7月31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的五个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单个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千元。2017年8月2日,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沪FCXXXX蒙迪欧轿车,但未查实到车辆去向。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票、存款、社保类等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发送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易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金辉(2017)沪0117民初89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