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周明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冉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会,冉顺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223号原告:周明会,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珍,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冉顺江,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149号(亲水湾(附17、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903747842C。负责人: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会与被告冉顺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