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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伟伟与惠民县福耀汽贸有限公司、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伟,惠民县福耀汽贸有限公司,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374号原告:刘伟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民县福耀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负责人:王强,经理。被告: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负责人:吕昌荣,经理。被告: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刘伟伟与被告惠民县福耀汽贸有限公司、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惠民县福耀汽贸有限公司、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华安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伟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伟撤回对被告贾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伟承担。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