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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曾刚、吕辉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刚,吕辉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596号申请人曾刚,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吕辉审,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曾刚申请执行吕辉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赣0802执59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