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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行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成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3行初209号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6343Q。法定代表人:李浩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848-0。法定代表人:张国甫,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伦,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谢成中,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启驰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人民陪审员  邓连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