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福,XXX。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XXX。本院在执行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工资被浮山县人民法院冻结,无其他财产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