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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有亮与江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亮,江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80号原告:陈有亮,男,1956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江敬,男,196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陈有亮与被告江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有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有亮负担。审 判 长  何建平代理审判员  柳志刚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