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有亮与江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亮,江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80号原告:陈有亮,男,1956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江敬,男,196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陈有亮与被告江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有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有亮负担。审 判 长 何建平代理审判员 柳志刚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