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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泽锋与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锋,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4551号原告:黄泽锋,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涵,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泽锋与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0.021%乘以被告实际逾期天数)。案件无争议事实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月18日。二、商品房地点:厦禾•裕景(北区)(二期)地下室地下一层第221号车位。三、合同总价款(逾期交房违约金计付基数):470000元。四、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5年9月30日。五、通知办理交房手续时间:2016年6月16日。六、竣工验收合格时间:2016年6月12日。七、消防验收合格时间:2015年12月31日。八、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合同总价款0.021%。九、合同约定的可顺延交房的事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停水停电、遇到昼夜降雨量超过70mm及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以及遇到市政府作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争议焦点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可顺延交房的天数。原告主张,合同载明交付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存在合同约定的可顺延交房事由的天数被告可依约顺延,实际可顺延交房天数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主张,根据合同第八条及《补充协议》之约定可以顺延的天数为329天。本院分析认为,讼争合同第八条和《补充协议》对被告可据实顺延交付的事由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依据该约定及被告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可据实顺延交付讼争房屋的事由包括发生昼夜降雨量超过70mm及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交通管制、九八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交通管制、高考和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停水、停电的情形,合计74天,被告应于2015年12月13日前向原告交付讼争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之日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可认定被告已于2016年6月16日完成交付义务。被告未于2015年12月13日前交付讼争房屋,构成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15年12月14日起计至2016年6月16日止共计18358元(470000元×0.021%×186天)。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泽锋逾期交房违约金18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