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威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岚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威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岚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4505号原告深圳市德威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及丽荣路交汇处国乐产业园3栋厂房7楼东区701。法定代表人利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李青,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岚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A区241室。法定代表人陈红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普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德威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岚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7,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28元(利息按照4.75%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被告应付利息至拖欠的货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7,05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岚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威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5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7,05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威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被告上海岚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