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民初1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树梁与徐玉林、史双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梁,徐玉林,史双河,王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200号之二原告:赵树梁,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林,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史双河,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王振中,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梁与被告徐玉林、史双河、王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梁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5988元,由原告赵树梁负担。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康利利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