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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特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学芝与孔祥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特810号申请人李学芝,女,1954年7月8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退休干部,住本市。申请人李学芝申请宣告孔祥存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孔祥存,女,193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本市东城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李学芝述称,被申请人孔祥存患老年痴呆,目前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李学芝依法申请宣告孔祥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孔祥存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孔祥存诊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孔祥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