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刘某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金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