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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刘某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金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