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马绍芬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马绍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407号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西湖区灯彩路金帝花园。法定代表人:倾兆瑞被告:马绍芬,女,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绍芬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华文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658.14元,现退还原告16633.14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