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万湘文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万湘文,张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985号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被执行人万湘文。被执行人张美菊。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万湘文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审字第24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行非审字第24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