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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尹锦华与王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锦华,王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锦华,女,汉族,1950年2月4日出生,系十堰市太和医院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清,男,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系十堰市中医院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尹锦华与被上诉人王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锦华,被上诉人王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尹锦华上诉请求:改判王德清偿还借款本金12.41万元及利息59.8604万元(按24%计算),本案诉讼费由王德清负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6月10日,被告王德清借了3万元,说要炒期货赚点钱供儿女上学。我说炒期货风险大,万一亏了怎么办!被告说看准了才下单,万一亏了,我按38%摆平。然后写了借条,抵押了身份证。借钱后,被告做第二单就说钱亏完了。1998年11月3日,被告请我再借他3000元,说帮我摆平,借了又亏了。1998年11月19日被告请我再借8000元,说这次一定帮你摆平。借完之后,期货公司就关门了,我要收回8000元,被告不给。2000年4月他在汕头打电话说,他找了几个顾客投资,每天赚好多钱,要我去等着收账。我借了路费去了汕头,见到了被告。他们6个人带的10万元,亏了只剩2900元。现在不能做单了,要我将路费交给被告,一是要我救他们一把,二是共同投资。投资一周被告取了2400元分给他们6人,还留下500元,加上我的路费6000元,共同投资,每天取出7人的生活费及房租费。到了2000年10月13日,被告将投资账号上的60000多元全部取了,还了他个人的账。后来我总共要回了60400元。2016年被告还最后2万元时,用将军杀人的办法,逼迫我写借条作废,如果不写钱也不还了,以后用刀子拼。我按他说的写了,但我没写多少,我收到你还的2万元,我在借条上给你作废2万元,其余的账,还是被告自己去还。被上诉人王德清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尹锦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7万元、利息52.17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1、本案所涉款项最初是双方投资做期货���后因投资的期货违法被关停,所投资金基本全部亏损,原告尹锦华要求被告王德清偿还投资款本息,被告王德清于2002年8月1日向原告尹锦华出具6万元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04年6月20日,被告王德清在上述6万元借条上备注:还清之前不过期。2、被告王德清已还款金额,原告尹锦华诉称被告已还款60400元,被告王德清辩称已还款60700元,但被告提交的收条总金额为60100元,本院按原告尹锦华自认的还款金额认定被告王德清已偿付60400元。最后一笔2万元收条上注明:以往借条作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德清和原告尹锦华合作炒期货,原告尹锦华共投资47000元(根据原被告陈述核算所得)。投资亏损后,原告尹锦华要求被告王德清偿还投资款本息,被告王德清遂于2002年8月1日出具6万元借条。嗣后,被告王德清已陆续偿付原���尹锦华60400元,且原告尹锦华在最后一笔2万元还款收条上注明:以往借条作废,证明双方因炒期货产生的6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已清结。原告尹锦华在债权债务已清结后,又诉请被告支付大额借款本息,无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尹锦华与被告王德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清结,原借条已作废,原告尹锦华又以作废的60000元借条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王德清偿还欠款本息,于法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尹锦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尹锦华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尹锦华,被上诉人王德清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事实,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确定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是多少及是否清偿完毕?本院认为:关于借款金额。1998年王德清开始与尹锦华合作炒期货,投资4笔,分别是30000元、3000元、8000元、6000元,共计47000元。亏损后,尹锦华要求王德清偿还投资本息,2002年8月1日王德清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未约定利息。2004年2月23日尹锦华向茅箭法院白浪法庭起诉王德清还款60000元,2014年11月11日撤诉。2017年5月22日,尹锦华再次起诉要求王德清偿还借款本金124100元,超出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部分无证据证实,借款金额应认定为60000元。关于是否还清。200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26日,王德清18次支付尹锦华60700元,尹锦华出具了���条。2016年1月26日,尹锦华收到20000元后,在收条上写明以往借条作废,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综上所述,上诉人尹锦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尹锦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相云审 判 员 熊 品审 判 员 刘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冬冬书 记 员 程正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