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彦平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平,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十队小红门路28号建友酒店321号。法定代表人任继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与被执行人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5】第5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彦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1692401.39元。权利人李彦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彦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豫阳贵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5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