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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凤芹与梁春运、齐振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芹,梁春运,齐振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40号原告:梁凤芹,女,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春运,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齐振玲,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诉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梁凤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凤芹负担。审 判 长  宋智宝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人民陪审员  刘君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