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新疆北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青玉、傅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北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青玉,傅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奎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志勇,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青玉,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一四九团二连职工,住该连。被执行人:傅建军,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一四九团一连职工,住该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青玉、傅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马青玉、傅建军给付欠款369592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32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9592元。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农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莫民初字第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飞审判员 黄晓锐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