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淑丽与被执行人王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丽,王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0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丽,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曙光公用事业处物业四公司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采油四大队64号站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赵淑丽与王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辽740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津有工资、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保留被执行人王津工资收入600元作为其生活费用,其他工资及奖金全部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