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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运和与袁长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和,袁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运和。被执行人袁长江。本院在执行李运和与袁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袁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长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长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袁长江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袁长江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